为了保护好作品的著作权,网络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在把作品送入电脑网络之前,应该明确:网络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和载体,将自己的作品上载、传输,就会被认为对网络的特性以及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的或当属默示同意的。这是因为个人作品上了网络,作者或著作权人已经清楚、明白地认识到上网作品的传播范围不能确定,会有较多的网络使用者能够阅读其作品。在电子布告栏之间经常相互交换、传递彼此布告栏内的信息粘贴在其他布告栏上等等。这些行为一般电子布告栏使用者所默许、认同。因此,在电子布告栏上发表作品,应当可以推定著作权人愿意通过网络散布流通其作品。然而,网络作品作者或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上网,至多可以推论其同意使用者无偿阅读其作品,并不能推定同意将其著作权变为公有领域的公共财富。对于以赢利为目的的网络下载或其他同样目的的复制行为,当属侵权行为。